设计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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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ianzhu_123 2024-5-24 02: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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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振武 编辑:小星

事实上,这个行业很多地方都需要用到设计合同,无论是音乐专辑或单曲的封面、电影海报的制作、字体设计,艺人宣传图的设计等,但对于设计合同,似乎很少人专门去梳理。

摆在设计合同前的第一个问题便是:你认为这是委托创作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是:

2002年2月24日,闪隽公司作为乙方与贵人鸟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甲方应结合自身工作计划提前拟定广告计划,尽可能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与乙方通力合作,以利于乙方开展工作和进度;甲方保证乙方年度创意、设计、制作的费用不少于280万元(服务费另计)。

第二条、乙方提交广告费、制作费及各种报价,应选取最合理报价,全力提供服务,保障甲方利益;乙方应成立一个专门客户小组,配2名或2名以上人员和甲方配合,甲方与乙方主创人员每月两次进行专题会晤。

第三条、乙方服务范围:在基本服务方面,乙方的工作包括:广告、宣传、策略、市场调查及分析等方面向甲方提供意见及协助;在广告及宣传方面,乙方按甲方的批核或批示及进度要求进行创作设计、监督报刊、电台及电视广告、制作等工作确保甲方要求。在每次会议后,乙方客户人员将提交会议记录作为双方工作进展的依据。

在对这份合同性质的讨论下,双方各执一词:

闪隽公司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贵人鸟公司主张本案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是不正确的。本案需交付的工作成果为广告艺术作品,这不同于承揽合同规定的特定范围。

(1)《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行为均与物有关。

(2)本案该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广告艺术作品,是与著作权有关的创作行为。双方对版权的约定是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实质性约定,具有委托作品的属性。

(3)双方在缔约时均没有预见所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因此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然后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不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贵人鸟公司主张本案合同为承揽合同依据不能成立。

《广告法》是政府依法管理广告事务的法律,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与承揽、定作不是同一概念。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是用以加工的原料,经加工后原料成为定作物,而本案中刘德华形象代言人平面广告照片底片只能复制而不可能成为定作物。现代艺术作品使用相关设备来完成已成常例,该公司利用其设备、技术为贵人鸟公司制作广告,不等于就是承揽合同。

3.本案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创作作品与版权让渡,可界定为委托作品,另一部分内容属于专业的智力服务内容。因此本案合同的内容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可认定为无名合同,依《合同法》第八条给予保护。

而贵人鸟公司则认为:

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涉及两部分内容:一是广告创意、设计、制作、督导。二是进行市场调查、提供市场信息等有偿委托服务。该两部分内容涉及承揽合同、有偿委托两个法律关系。

1.广告创意、设计、制作、督导属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其标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具有特殊性;承揽人在为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风险时,自己承担责任;承揽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闪隽公司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专业知识和独立劳动,按照该公司提出的特殊、具体要求完成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及进行相应的督导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格支付报酬。

上述约定体现了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说明双方所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所涉及的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

2.市场调查、提供市场信息等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中的有偿委托。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互相信任为前提;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或管理委托的事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闪隽公司接受该公司的委托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市场调查信息,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公司承担。这体现了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说明双方所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所涉及的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和制作。承揽人交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

本案中,根据闪隽公司与贵人鸟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闪隽公司为贵人鸟公司在广告、宣传、策略、市场调查及分析等方面提供意见及协助,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专业知识,按照贵人鸟公司的具体、特殊要求,为贵人鸟公司进行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贵人鸟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格支付报酬。

双方在合同中虽对闪隽公司所提供的广告创意权属进行了约定,即经贵人鸟公司同意及支付有关费用后归贵人鸟公司所有,未如约付款的项目,归闪隽公司所有。

但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在诉讼中的陈述,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一方是为获得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工作成果,另一方则是为获得相应报酬。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市场调查、分析等权利义务内容,应属于附带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权利义务。

因此该合同的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是一份承揽合同。

当然,并不是所有设计合同都一概认定为承揽合同,需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认。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合同的条款设计,甚至“鉴于”部分的表述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都有影响。

因此,对于设计合同看起来一份是简单的常见合同,却也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和梳理。

在这一节课中,我想跟各位分享:

1.设计合同的商业种类

2.设计合同的验收条款如何设计

3.设计合同的版权约定

4.设计合同的性质争议

直播时间:2002年6月27日晚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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