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更改那么多,你都搞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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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uili_123 2024-5-25 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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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

CCAR-21-R4中关于“设计更改”的不同提法和要求非常多。比如:设计大改、小改,声学/非声学更改、排放/非排放更改,实质性/非实质性更改,重大/非重大更改……这么多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果傻傻分不清楚,就很难准确理解规章的目的、落实其要求。

2、“设计更改”的定义

“设计更改”又可称为“型号设计更改”。CCAR-21-R4并未对“型号设计更改”进行定义,但“型号设计”的概念是非常明确的,如下:

第21.31条 型号设计型号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 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二) 确定民用航空产品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三) CCAR-23、CCAR-25、CCAR-26、CCAR-27、CCAR-29、CCAR-31、CCAR-33、CCAR-35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第21.17条第(二)款中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四) 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特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我们姑且可以这么理解:对已经获得批准的“型号设计”(TC/VTC-ed)进行的任何更改——包括CCAR 21.31中定义的任一方面或内容,都属于“型号设计更改”。注: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对“民用航空产品”(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设计(型号合格证TC/型号认可证VTC)更改;“民用航空零部件”的设计更改另有定义,切勿混淆。

3、“设计更改”的分类

【大/小改、声学/非声学更改、排放/非排放更改】CCAR-21-R4中有关“型号设计更改”分类的、最直接的条款就是CCAR 21.93:

第21. 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一) 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和“大改”:1. “小改”指对民航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2. “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二) 除第(一)款的分类方法外,出于符合CCAR-36目的,型号设计更改还可以分为“声学更改”和“非声学更改”。“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自愿的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更改……(三) 除第(一)、(二)款的方法外,出于符合CCAR-34目的,型号设计更改还可以分为“排放更改”和“非排放更改”。“排放更改”指在飞机或者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者燃气排放的型号设计更改……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此条款可总结如下:

CCAR-21-R4第21.93条

不同的设计更改分类方法

通常,大家对“大改”、“小改”较为熟悉;对“声学更改”、“排放更改”相对陌生。简单讲,这是两种对“型号设计更改”不同的分类方法:

出于符合“适航标准”的目的,如CCAR-23/25/27/29等,可按“设计更改”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大改”或“小改”;而出于符合“环保要求”的目的,如CCAR-34/36,又可将“设计更改”分为“排放/非排放更改”、“声学/非声学更改”。

两种分类方法的作用不同:

前者(大/小改)会影响“设计更改”的批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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