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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三人及以上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及保险钩。
三、电气操作不使用操作票(除规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或不按规定执行操作票;不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四、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五防”闭锁、报警、保护装置。
五、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六、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七、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不开站班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擅自改变安全措施。
八、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
九、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十、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
十一、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人监护或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十二、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十三、擅自拆除空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十四、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带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十五、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十六、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及执行动火工作票。
十七、酒后作业。
十八、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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