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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供暖和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
1 集中供暖系统,对每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2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 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和能源状况,以及设备价格、能源预期价格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供暖和空调室内设计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表4.1.3的规定;
2 集中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冬季不宜高于表4.1.3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表4.1.3的规定;
3 其他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其他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4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 采用局部性供暖或空调能满足供暖、空调区域的环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供暖或空调。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的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并宜设置冬季辅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4.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7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或系统。
4.1.9 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绝热措施,且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保冷或冷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绝热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较大值;
3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也可按本标准附录F.4提供的数据确定;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 冷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1.10 水泵、风机等电动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GB19762的规定,风机的效率不宜低于《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的规定。
4.2 热源与冷源
4.2.1 供暖、空调的热源与冷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和山东省节能减排与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时,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且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并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5 不具备本条第1、2、4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时,空调系统的冷源应优先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6 不具备本条第1~5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时,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 不具备本条第1~6款条件,当环保等允许时,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8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9 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0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1 有可供利用的天然地表水,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并能保证其100%同层回灌且不污染水质时,在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 具有多种能源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供暖、空调及空气加湿的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限制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同时无法利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自身供暖和(或)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具有峰谷分时电价,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建筑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5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时。
4.2.3 锅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其设计负荷的50%;
2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 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4 当采用真空锅炉时,最高供水温度宜小于或等于85℃。
4.2.4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1~4.2.5-3的限值。
表4.2.5-1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限值(%)


4.2.6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2台,且同类型的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1台时,应选择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应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7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按下列原则选择确定:
1 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1200kW时,应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2 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900kW而小于等于1200kW时,宜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3 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650kW而小于等于900kW时,可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4.2.9 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机型时,宜按表4.2.9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和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







4.2.13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在最初融霜结束后的连续制热运行中,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
2 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3 当冬季寒冷、潮湿地区的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 以供暖为主的建筑,宜选用低温型热泵机组。需要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型热泵机组;
5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计算温度,分别采用温度修正系数和融霜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4.2.14 空气源热泵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 避免受高温、污浊气流影响;
3 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机组维护。
4.2.15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水冷多联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W(C)]、风冷多联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全年能源效휘(APF)不应低于表4.2.15规定的限定值。

4.2.16 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的最大高度差和制冷剂连接管最大配管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 除热回收型和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EER根据下式计算确定:
EER=Kc·CC/Pin,o (4.2.16)
式中 Kc——多联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制冷量衰减系数,由多联机系统生产企业的技术资料提供;
CC——多联机室外机的名义制冷量(kW);
Pin,o——多联机室外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输入功率,可按室外机的名义输入功率计算。
4.2.17 设计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产品:
1 名义工况下的制冷能效比(EER)不低于表4.2.17-1规定的限值;
2 规定条件下,转速可控型单冷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制冷季节能源消耗率(SEER)和热泵型的全年能源消耗率(APF),分别不低于表4.2.17-2和表4.2.17-3规定的限值。

4.2.18 设计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作为空调冷源和供热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应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按下列原则选型:
1)宜按满足夏季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的需求中的机型较小者选择;
2)按夏季冷负荷选型,但机组供热能力不满足冬季供热负荷(同时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还包括生活热水的热负荷)要求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其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的最大供热能力不应大于所选直燃式机组型号名义供热量的50%;
3)按冬季供热负荷选型,但机组供冷能力不满足夏季供冷负荷要求时,宜采用电制冷设备作为辅助冷源。
2 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型直燃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完全满足冷(温)水及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
2)应能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设置贮水装置,如容积式换热器、水箱等。如果仍不能满足要求,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应生活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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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COPzr=Q/(Qi+A) (4.2.20-1)
Qi=W·q/3600 (4.2.20-2)
式中:COPzr——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制冷或制热性能系数(W/W);
Q——机组名义工况下的制冷量或制热量(kW);
Qi——机组名义工况下制冷或制热的热消耗量(kW),按式(4.2.20-2)计算确定;
A——机组制冷或制热时消耗的电力(kW),可大致根据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数据确定;
W——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气消耗量(Nm3/h)或燃油消耗量(kg/h);
q——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料消耗量对应的燃气热值(kJ/Nm3),或燃油热值(kJ/kg)。
4.2.21 采用冷却塔释热的水冷式制冷机组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1计算确定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且不应低于表4.2.21 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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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塔的集水盘或下部设置的集水箱,其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润湿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内水容量之和。
4.2.23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对制冷机组的冷凝热进行回收利用。
4.2.24 采用蒸汽作为供热、制冷的能源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5 热源与换热站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执行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的相关规定。
4.2.26 当建筑物存在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且设计了冬季供冷空调系统时,冬季应采取利用自然冷源供冷的技术措施,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除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且全部回收了制冷机组的冷凝热之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应利用冷却塔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
1)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且新风不能满足供冷需求;
2)风机盘管夏季的冷源为水冷式冷水机组,且通过冷却塔释热。
2 舒适性空调采用全空气系统时,新风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5.9条3款的规定。
4.2.27 建筑物的内区冬季采用自然冷源供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室外新风作冷源;
2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的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宜取5℃。冷却塔供冷设计计算资料见本标准附录F.2;
3 采用水环热泵系统时,应按内外区分别布置末端机组,设计工况下为外区供暖提供的内区余热量不应小于内区可利用总余热量的70%;
4 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时,应全部回收制冷机组的冷凝热,用于外区供暖和(或)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4.3 输配系统
4.3.1 供暖、空调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4.3.2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为热媒,热水设计参数应与热源参数相匹配,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 除高大空间局部区域设置作为辅助供暖设施时,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宜采用45℃/3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3 采用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供水温度、供回水温差应综合考虑热泵机组性能、供暖末端特性及输配能耗,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3 集中空调系统冷、热水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适当增大供回水温差;
2 采用市政热力或锅炉供应的一次热源通过换热器加热的二次空调热水,供水温度宜采用50℃~6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5℃;
3 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时,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并应使设备具有较高的供热性能系数;
4 采用其他系统时,冷热水参数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4.3.4 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3.5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2 当建筑物内部分空调区域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3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暖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4 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可采用冷水机组变流量方式;
5 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
6 冷源设备集中设置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等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
4.3.6 采用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并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h或 EC(H)R-a值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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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O);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根据水泵生产企业提供的选型数据取值,当无资料时可按水泵流量近似取值:G≤60m3/h时取0.63,60m3/h<G≤200m3/h时取0.69,G>200m3/h时取0.71;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Δ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4.3.6-1取值(℃);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6-2取值;
B——与机房和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6-3取值;
α——与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6-4取值;
ΣL——管网供回水管道的总输送长度(m)。
1)供暖系统从热力站出口计算至末端散热器或地面辐射供暖分集水器;
2)空调冷热水系统从冷热源机房出口计算至系统最远末端空调设备,当末端为风机盘管时管道长度减去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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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集中空调、供暖冷热水系统应按流量调节的原则配置循环水泵:
1 下列情况应采用变速水泵:
1)冷水机组变流量运行的一级泵系统,其空调冷水循环泵;
2)空调冷水二级泵或多级泵系统,其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循环泵;
3)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采用二级泵系统时,其二级循环泵;
4)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冷或供热的空调水系统,其二次侧循环水泵;
5)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其二次侧循环水泵。
2 输配系统为定流量运行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可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双速或变速泵;
2)设置两台或多台水泵并联运行。
4.3.8 闭式空调、供暖冷热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压,且系统的膨胀水量应回收。
4.3.9 集中供暖和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通过管路布置和调整管径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计算值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10 集中供暖系统中,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形式和所采用的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
4.3.11 集中空调、供暖冷热水水质应符合《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相关规定。供暖和空调热水应进行软化处理。
4.3.12 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远离高温和有害气体的场所;
2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和防倒流止回装置;
3 应采取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施,采用水冷管壳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宜设置自动在线清洗装置;
4 当设置冷却水集水箱且必须设置在室内时,集水箱宜设置在冷却塔的下一层,且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5 多台冷水机组与冷却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冷凝器进水或出水管道上应设置与对应冷水机组和水泵连锁开关的电动两通阀;
6 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与冷却塔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却塔的进水管上应设置与对应水泵连锁开关的电动阀;除设置集水箱或共用集水盘的情况外,每台冷却塔的出水管上也应设置与对应水泵连锁开关的电动阀;
7 多台冷却塔与冷却水泵、冷水机组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应使各台冷却塔并联环路的压力损失大致相同。当采用多台规格型号相同的开式冷却塔时,各冷却塔底盘之间应设水量平衡管,或在各冷却塔底部设置共用集水盘。
4.3.13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当系统为多台风机并联时,也可采用台数调节改变风量。
4.3.14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风机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变风量空调系统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速风机;
2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风量系统,单台空气处理机组风量大于10000m3/h时,应能改变系统送风量,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3 空调系统对应的排风机,应能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4.3.15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按公式(4.3.15)进行计算,并不宜大于表4.3.15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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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Ws——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ηcd——电机及传动效率,取ηcd=0.855;
ηf——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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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 空调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送风道(包括新风送风道)。当因条件受限,进行过冷、热处理的送风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防止漏风和绝热的措施。
4.4 室内供暖系统
4.4.1 室内集中供暖系统宜按南、北向分环布置管路,分区控制。
4.4.2 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管异程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
2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
4.4.3 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并应明装。幼儿园、老年人及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散热器应暗装。
4.4.4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为公共建筑供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2•K/W;
2 连接在同一分水器、集水器的相同管径的各环路长度宜接近,且不宜超过120m;当各环路长度差距较大时,宜采用不同管径的加热管,或在每个分支环路上设置平衡装置。
4.4.5 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应在热力入口处标注如下内容:
1 建筑设计热负荷、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2 设计供回水温度;
3 额定流量及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阻力)。
4.5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4.5.1 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当建筑物内存在余热、余湿及其它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并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 当通风不能满足消除设计工况室内余热、余湿的条件,设置对空气进行冷却处理的空调系统时,应能够在非设计工况时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
3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宜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4.5.2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机电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且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应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2 厨房热加工间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厨房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
4.5.3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调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需要合用空调风系统时,应能对不同区域在末端分别处理或控制。
4.5.4 当空气调节区允许较大的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应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4.5.5 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系统:
1 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较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空调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5.6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风量应通过空气焓湿图计算确定,在允许范围内应采用最大送风温差。除对最高湿度限制和温湿度波动范围等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冷却和再热过程(包括末端设备再热)。必须采用再热时,宜优先采用废热、工业余热。
4.5.7 当一个全空气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空调区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1+X-Z) (4.5.7-1)
Y=Vot/Vst (4.5.7-2)
X=Von/Vst (4.5.7-3)
Z=Voc/Vsc (4.5.7-4)
式中: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4.5.8 设计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4.5.9 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使新风比可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50%;
2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70%;
3 需全年供冷的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70%。
4.5.10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进行预冷。
4.5.11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5.12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流式全空气空调系统:
1 夏季室内设计参数的比焓大于等于室外设计状态下的空气比焓;
2 系统所服务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等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风)全空气空调系统;
5 风量大于等于10000m3/h、最小新风比大于等于50%,且按本标准4.5.14条第2款的规定设置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4.5.13 房间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装置,并设置集中新风系统时,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对应的排风设施应能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4.5.14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全楼中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或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设备加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等于20000m3/h时,应有相当于总新风量至少40%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进行能量回收;
2 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等于3000m3/h时,应对相当于送风量至少75%的排风进行能量回收;
3 经常运行且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全空气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对相当于送风量至少75%的集中排风进行能量回收;
4 以下房间可不回收排风能量,该房间的新风送风量或送风量可不计入“总新风量”或“总送风量”:
1)排风中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房间;
2)冬季采用加热处理的直流送风系统,室内设计温度≤5℃的设备机房等;
3)设有经常开启的外门的首层大堂等房间;
4)新风系统仅在夏季使用,且新风和排风的设计温差不大于8℃的房间。
4.5.15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
2 能量回收系统排风量与新风量的比值R应为0.75~1.33;
3 应对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进行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可按附录F.3的计算方法进行。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如果排风出口空气相对湿度计算值大于等于100%,应在能量回收前对新风进行预热处理;
4 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5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部泄漏率小的能量回收装置。
4.5.16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采用有组织集中新风的空调区(房间),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1 各空调区均宜设置;
2 当各空调区的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大于等于20000m3/h时,至少应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空调区域设置,且双向换气装置负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不应少于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的40%。
4.5.17 设置供暖和空调的区域,通风和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或设施应设置与设备自动连锁启闭的电动密闭风阀。空气处理机组(包括新风机组)的电动风阀应设置在机组进风口或进风管道上。
4.5.18 选配的空气过滤器阻力应满足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相关规定。全空气空调系统采用变新风比设计时,过滤器应能满足最大新风比运行的需要。
4.5.19 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宜采取以下减少风管阻力的措施:
1 风系统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 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圆形或矩形,矩形风管长短边比不宜大于4,且不应超过10;
3 风管改变方向、变径及分支时,不宜使用矩形箱式管件代替弯管、变径管、三通、四通等管件;必须使用分配气流的静压箱时,其断面风速不宜大于1.5m/s;
4 风管弯管应为内外同心弧形弯管,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当平面边长大于500mm且曲率半径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时,应设置弯管导流叶片;
5 风管的变径管应做成渐扩或渐缩形,其每边扩大收缩角度不宜大于15°;
6 弯头、三通、调节阀、变径管等管件之间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5~10倍风管当量直径;
7 风机或空调机组入口与风管连接,应有大于风口直径的直管段,当弯管与风机入口距离过近时,应在弯管内加导流片;
8 风管与风机出口连接,在靠近风机出口处的转弯应和风机的旋转方向一致,风机出口处至转弯处宜有不小于3倍风机入口直径的直管段;
9 风管内风速宜按表4.5.1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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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监控和计量
4.6.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设备或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与控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3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设备或系统。
4.6.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监测,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组的耗电量应单独计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制冷、热泵系统的供冷量、供热量;
4 补水量。
4.6.3 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冷量、热量结算点),应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6.4 热(冷)量计量装置的选择、安装,数据采集、存储和远传通讯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4.6.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6.6 冷热源系统的节能控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应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
2 应对冷热源的供回水温度(温差)和压差进行监测和控制;
3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运行台数的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4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并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5 应能进行一级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6 应能进行二级泵变频调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能优化调节;
7 冷热源主机在3台及以上时,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应与冷热源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6.7 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节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出水温度控制应优先采用控制冷却塔风机启停或转速的方式;
2 全年运行的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调节阀。冷水机组供冷时,应根据机组最低冷却水温度调节旁通水量。冷却塔供冷时应根据冬季空调冷水最高温度和防冻最低温度控制旁通阀的开闭;
3 宜根据水质检测情况进行排污控制。
4.6.8公共建筑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的室温应能够自动调控。
4.6.9 供暖系统的室温自动调控应满足下列规定:
1双管系统的散热器供水支管上应设置高阻力的二通恒温控制阀;
2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供回水支管间应设置三通恒温控制阀,或在散热器供水支管上设置低阻力的二通恒温控制阀,并在阀前的供回水支管间设置跨越管;
3 散热器暗装时,恒温控制阀应采用外置传感器;
4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宜采用热电式控制阀或恒温控制阀,并通过总体控制或分环控制方式控制整个用户或区域、房间的室内温度。
4.6.10 风机盘管的节能控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开关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并宜采用常闭式电动通断阀;
2 公共区域的风机盘管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有计费需求的风机盘管系统,当需要按区域计费时,宜采用能量型计费方式;当需要对每个末端计费时,宜采用时间型计费方式。
4.6.11 空调风系统的节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3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控制;
4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5 全空气空调系统过渡季节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6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
7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大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宜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根据室内的CO2浓度检测值,调控新风送风量;
8 空调排风风量应能根据新风送风量的变化自动调节。
4.6.12 采用变流量运行的水泵,其流量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联运行的一组水泵应同步进行变速调节,且水泵宜变压差运行;
2 水泵运行台数宜根据系统所需流量进行控制,并使水泵运行在高效区。
4.6.13 通风系统的风机采用转速调节或台数控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4.6.14 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6.15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进行设备启停的功能。
(以正式出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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