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适用时需明确的9个关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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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izheng_123 2024-5-24 0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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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暖暖

合同作为业务开展的基础文件,条款的优质与否直接关系合作是否可以顺利开展。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业务开展的源头和依据,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管理,重要且必要。合同审查作为法务的基本技能,从千万条款中识别出风险,提前防范、提前化解是每一位法务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天主要想结合实践业务和大家分享下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在适用时引发的一些思考。

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工程设计双方洽谈业务提供了指引和导向。从合同全文来看,共分三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共有17条,涵盖一般条款,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项目情况(如工程设计资料、设计要求、设计进度和周期、文件的交付、审查、施工现场的配合)、合同价款与支付、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及其他。条款符合民事主体平等、公平原则,基本兼顾双方的责权利。尽管建筑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从示范文本本身看,仍能看出我们主管部门维护合同签约各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初心。因而,该示范文本成为业务开展签约的第一选择。为业务开展提供了很好的谈判方向。在适用过程中,笔者发现,尽管条款设计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项目使用时,直接适用示范条款仍有可能存在模糊约定的情况,进而引发争议和纠纷。结合审查经历,笔者对该文本的使用形成了几点思考,与大家进行交流,或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明确约定设计合同的核心条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较于施工类合同来说,核心条款较为集中,是很典型的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在实践中,行业交易基本遵循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成果,建设单位支付对应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合同双方关注点有所侧重,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关注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质量、以及不符合要求下的修改等内容,对设计单位来说,由于设计成果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其更具有不可复制性,理论上来看,设计单位的每一次设计都算是付出劳动的一种,无论其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设计单位当然更在意对应价款的取得。笔者认为正是基于双方不同的侧重点,在合同谈判、签约、履约过程中中,双方应重点关注项目的核心条款。对核心条款明确约定。1.明确约定设计项目的地点如有条件可以详细至区、县甚至是乡级,以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2.明确约定项目的设计周期设计周期一般作为“工期”,是界定项目履约时间的重要时间,同时也是界定是否拖延工期进行索赔的重要时间,明确约定设计时间对双方来说都有重要意义。3.明确约定项目的设计范围设计范围是设计项目取费和开展的基础,实践中由于建设单位统筹原因,往往会出现设计范围变化的情况,以至于对设计费用的支付产生争议,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尽可能详细的约定设计范围十分必要,可以通过清单、图示等方式以附件的方式列明。4.明确约定项目的合同价款明确合同价款的来源、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节点、支付货币类型、是否含税价、取费标准等内容,对健康履约意义重大。5.明确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市场维护等种种原因,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大家很喜欢采取模棱两可的表述,要么就是泛泛而定,毫无实操价值,要么就是没有约定,这其实对于真正解决争议和纠纷来说,并无帮助。法律服务于市场,对于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约定,都具有可尝试性,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最重要的特点,鉴于此,对每一个具体项目明确约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违约计算方式或者承担方式,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可切实发挥维护权益的作用。6.明确约定项目的变更范围设计变更在项目履约中较为常见,或由于建设单位需求变化、或由于施工方要求不得不调整,对设计单位来说,每一次变更都有可能涉及到相关费用问题,明确在具体范围内的变更比例或者修改要求,对于约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样有意义。7.明确约定支付前提条件正如前文所述,对于设计单位来说,设计成果的提交意味着履约行为的完成,不应以设计成果是否被认可作为判断依据,在这个逻辑下,无疑加重了建设单位的支付义务,也因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设计院观点,无论成果是否被认可,建设单位均应付费;一种是建设单位观点,设计成果必须完全满足要求才具备支付条件。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由于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产生的诉讼和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启示我们,必须对支付前提达成一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明确界定设计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环节设计项目不同于施工项目,对于施工项目,主体结构及关键部分有详细的明文规定,即便没有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施工项目,根据工程性质也能很容易判断哪些是主体部分、哪些是关键部分,但设计项目对于主体及关键部分的确定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于设计项目往往周期短、工序简单,可量化性不足,现有法律规定也并未对设计项目的主体和关键环节做界定。这就很容易出现履约分歧,如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单位分包项目主体部分或者关键环节,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因而,针对每一个具体项目,将不可分包的内容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一致,并明确约定下来,对于厘清是否涉及转包、违法分包具有重要价值。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买方市场而言,通常争议解决条款都会约定在对建设单位有利的地点或者约定对建设单位有利的方式。笔者认为,设计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不必然适用专属管辖的要求(部分地区类比施工合同,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在争议条款的选择上,如果选择诉讼方式,法院管辖也可以灵活确定,并非项目所在地一种;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只需确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即可。鉴于设计项目的专业性更强,笔者更倾向于选择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纠纷,主要是由于仲裁员多为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对于纠纷的把握或可更为精准,不利点则为仲裁为一裁终局,争议解决的方式要结合项目及企业实际酌定。为了减少企业诉累,或可尝试在争议条款中约定化解争议的路径,如约定协商止争的期限,在一定时间内,双方对于该争议采取协商洽谈方式,超过该期限后,如争议仍未化解,可诉可裁。为双方争取化解矛盾的时间,也能尽力维护市场关系。示范文本仅为业务指导性文件,在适用过程中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删减和完善,但基本原则应为“应约定,尽约定”,合同约定尽可能详细的情况下,对于分歧的化解也就更完备,在推动健康履约方面也就更为有利。

暖暖,爱文字,有态度,一枚在理性和感性中反复横跳的法律搬砖仔,从事法务工作已有3年,主攻合规风控,合同管理业务,擅长创造条件解决问题,遇事来点“馊主意”喜欢思考,喜欢变化,慕强也兼容,理解不盲从,慢慢来,一切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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