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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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uili_123 2024-5-24 02: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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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设计资质资格

1、从事工程设计,单位需取得资质许可;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活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计资质的类别、级别包括:

(1)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行业/专业/专项/资质:一般设甲级、乙级;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三、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实践中,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词语定义、项目概况、委托事项、设计成果、设计进度、人员安排、双方权利与义务、专业责任与保险、设计费及付款方式、辅助服务、附加服务及额外服务、税费负担、设计分包、设计变更与赔偿、设计成果的财产权与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履约担保、违约与赔偿、合同变更及转让、合同期限、合同解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与送达、保密、各方要求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条款。

起草或审查工程设计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设计人有根据政府部门的意见修改并完善设计,直至通过政府部门批准的义务。

(二)如设计人提供包括施工图设计在内的设计工作,设计人提供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服务等伴随服务的工作内容。

(三)由中国设计人和外国设计人(并称中外设计人)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国设计人或者中外设计人各方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外国设计与中国设计人应签订明确其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体协议》作为设计合同附件。设计合同应明确设计人各方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质量条款:设计深度与设计范围。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指南》等。  

(五)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的界定、程序和责任。

(六)设计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责任。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责任的重点在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七)设计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设计缺陷可能造成工程建设的巨大损失,而没计人一般难以独立承担。因此约定设计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分散设计责任风险对于大型工程项目设计非常必要。)

(八)履约担保条款(如需要)。

(十)负责、主持、参加设计的设计人员的清单和个人信息作为合同附件。(设计成果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在于设计师)。

(十一)设计费条款。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1月7日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但该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被发改委31号令废止。故目前工程设计费已经市场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收费依据,也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的收费标准。

五、关于设计合同文本

1、发改委等九部委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1)现行版本

为2017年9月4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之第四章“合同条款”。

(2)强制力

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项目,必须采用上述“合同条款”。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1)现行版本

为2015年3月4日发布、2015年7月1日实施的示范文本,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2)强制力

上述两个示范文本供参照执行,不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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