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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20:00(明晚8点),我邀请到徐光华、夏昊晗、肖沛权三位老师连麦直播,陪你们一起熬夜等成绩!你们有什么困惑都可以在直播间提问!
刑法科目的法条比较少,没有法条的部分就用答题模板来解决,可以直接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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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汇总了近十年里几乎所有的真题提问,并增加一些我们认为可能会考的地方,总结出每个问题的答案和技巧,整合出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这些内容都是考前可以直接背诵的部分,考试遇到类似的考题可以直接套用公式。既能让你提高答题速度(留出更多时间翻法条),又能避免遗漏重要得分点,不丢分,少丢分!
其中,模板内的“xx”可以直接替换成考题内的对应主体词语。部分考点还配置了相关答题技巧的说明,帮你在考试的时候理顺思路,多捞几分!
另外,我已经把刑法答题模板完整版PDF附赠到徐光华老师的刑法采分点课程学习包里面,需要的同学可以两份资料结合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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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模板的内容较多,下面是我节选的部分真题问法,大家在日常空闲的时候可以多看,多背。
一、不作为犯罪
1.(12年问5):行为人(XX)见到山坡起火,不报警也不救助悄然离去,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行为人(XX)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XX)没有义务来源,不具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作为义务,所以行为人(XX)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技巧】不作为犯罪=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二、因果关系
2.(19年):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却隐瞒真相雇请行为人(XX2)轻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XX)受到轻伤害后因特殊体质死亡(XX2难以预料)。对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1)行为人(XX1)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XX)具有特殊体质,对于受伤就会死亡的结果有认识能力,仍要求行为人(XX2)伤害被害人(XX),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XX2)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XX2)只有伤害被害人(XX)的故意,行为人(XX2)已经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未能中断了行为人(XX2)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XX)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2)的行为与被害人(XX)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行为人(XX2)主观上无法预见到轻伤害被害人会导致死亡结果,故对该死亡结果没有故意、过失,不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3)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1)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行为人(XX2)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重罪与轻罪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技巧1】被害人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技巧2】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13年问3):司机见义勇为,驾车追赶施暴者,施暴者操作不当致其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司机刹车不及撞上施暴者的车受重伤。施暴者是否应对司机的重伤结果负责?
答:无需负责。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介入因素的情形。本案中,在重伤结果发生之前,有司机刹车不及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重伤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结果不应当由施暴者负责。
【技巧】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就是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4.(12年问6):行为人(XX)放火被害人(XX1)房屋,火延烧至被害人(XX2)家,被害人(XX2)为取5000元现金冒险返回屋中而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如何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XX2)的死不具有因果关系?如何论证具有因果关系?
答:(1)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XX)放火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介入因素的情形。本案中,行为人(XX)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XX2)自身冒险返回屋中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常不会为了5000元现金冒险返回火场,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2)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XX)放火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无A即无B。没有行为人(XX)的放火行为被害人(XX2)就不会返回火场取财物,也就不会死亡,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技巧】介入因素异常的判断:独立+作用大。若前行为通常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发生,则介入因素不异常,前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本题是从正反两方面来考察因果关系的判断,(2)的回答是不合理的,如果题目未要求正反作答,只回答(1)的内容。
三、正当防卫
5.(20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遭受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共同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有可能过当),对二人的行为如何分析?
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二人受到不法侵害,通过反击行为进行防卫,主观上有防卫意识。
(1)对于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若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对于二人共同造成过当结果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存在观点争议:
观点一:不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没有共同故意,由于不能查明重伤结果具体是由谁造成,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二人对重伤结果均不负责,不属于防卫过当。
观点二: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有共同故意,都需对重伤结果负责,属于防卫过当。
(1)对于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若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回答:二人在防卫限度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并不悬殊,行为也未明显过激,故不属防卫过当。
【技巧】正当防卫属于常考知识点,注意适用条件和是否超过合理限度。
6.(20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共同伤害他人,行为人(XX1)在攻击被害人(XX)时,被害人(XX)及时躲闪,导致行为人(XX1)击中了同伙行为人(XX2)致其轻伤,对此行为应如何分析?
答1:属于偶然防卫。关于承担何种责任,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未遂。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XX1)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主观上有伤害的犯意,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在结果上,行为人(XX1)阻止了行为人(XX2)犯罪,因此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观点二:构成正当防卫,无罪。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XX1)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评价为犯罪行为,行为人(XX1)不构成犯罪。故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观点三:构成故意伤害既遂,行为人(XX1)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同时导致了轻伤的结果,虽然有对象的偏差,但行为和结果之间依然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伤害既遂。
答2:属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根据法定符合说,存在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既遂。
观点二:根据具体符合说,对他人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未遂,但对同伙没有伤害的故意,属于过失,由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因此最终认定故意伤害未遂。
【技巧】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在处理偶然防卫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在处理认识错误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7.(13年问2):行为人(XX1)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其朋友行为人(XX2)路过时和行为人(XX1)一起殴打不法侵害人,当“不法侵害人”说明警察身份后,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不信,仍致其轻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在警察明确告知其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对警察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仅造成警察轻伤结果,因此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无罪。
【技巧】假想防卫的本质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举措。假想防卫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四、犯罪主观
8.(15年):行为人(XX)杀人后为了湮灭证据,将尸体扔入湖中行为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行为人(XX)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行为人(XX)为了毁灭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沉水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此罪犯罪主体不含本犯,自己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一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技巧】本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法不强人所难,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很难不销毁自己的犯罪证据。
五、认识错误
9.(16年问2):行为人(XX)用花瓶猛砸被害人(XX1)的头部,被害人(XX1)昏迷,行为人(XX)以为被害人(XX1)死亡,为了毁灭罪证,挖坑并将被害人(XX1)埋入地下,致被害人(XX1)窒息身亡,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答:此种情形属于事前故意(结果推迟),理论上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用花瓶猛砸被害人(XX)的头部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XX)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XX)在实施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行为人(XX)在实施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时,认为被害人(XX)已经死亡,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4)第四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技巧】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结果推迟)考察过多次,注意掌握四种观点,但考试时间较紧急,观点展示一般答前两种观点即可。
10.(15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打算将被害人(XX)扔入湖中溺死。行为人(XX1)寻机抱住被害人(XX),行为人(XX2)掐被害人(XX)脖子。待被害人(XX)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被害人(XX)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应当如何定性?
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属于具体认识错误中的结果提前实现,被害人(XX)死亡的结果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预想的要提前,对于结果提前实现,关键判断是否着手。本案中,行为人(XX2)的掐脖子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生(XX)命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着手,同时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最终也导致被害人死亡,故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技巧】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足以导致死亡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综合判断。
最后,背模板的时候,不要只用眼睛“背”,一定要动手写案例,要融入到日常的案例练习中。你的案例写得越多,就越熟练,这些公式基本就会了,甚至不需要特意的背!
因此,主观题最重要的就是多写案例,你不写就永远不熟练,模板公式就记不到位,考到模板题都无法快速答完!
加油!我相信你的客观题肯定能过!我相信你肯定能拿证!再拼这最后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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