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惹纠纷 快速调解助和谐

 / 正序浏览   © 文章版权由 jianzhu_123 解释,禁止匿名转载

作者:jianzhu_123 2024-5-24 02:10:35
跳转到指定楼层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4月16日,晴隆县法院东观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及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在2016年,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晴隆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一标段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建设,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8年3月20日经过竣工验收,2019年1月23日完成审计,审定金额为388567390.76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至95%,于竣工验收完成后两年期满退还扣取的工程质保金5%。但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届满后,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却未按约定退还扣取的工程质保金,经催要无果,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便诉至晴隆县法院,要求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扣取的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及利息,并要求贵州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公司,且案件情况明了,为助力企业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力促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进行了结。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存在经济困难,主动减少部分质保金额,并放弃对利息的诉请,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1707 元及保全费 5000元。为此,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是由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 3023143.86元。该款定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剩余质保金1523143.86元定于202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是如若被告晴隆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且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质保金302314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是原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得以成功调解结案。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化解,既有利于保障私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展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 | 潘雪梅

编审 | 李曼莉

二审 | 陈伯海

终审 | 简 坤

原标题:《建工合同惹纠纷 快速调解助和谐》

分享:

成为第一个回答人

高级模式 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Copyright © 2001-2024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5  沪ICP备20210081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