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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法治思考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曹守晔
当前,我们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动海洋强国战略建设,有许多重大问题都需要从战略上进行思考。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海洋法治建设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海洋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当前国际海洋风云变幻、国内经济趋稳的形势下,海洋法治建设在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中的作用逐渐显现,人民法院承担的职责更加重大。各级法院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提升服务大局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着眼于实施海洋强国等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因为实施这一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对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进一步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在海洋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一)科学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2015年,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府及时发布了关于领海、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领海宽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物权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和国家安全法,国务院制定了《国际海运条例》等10多个行政法规。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生效,为我国开发利用海洋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我国加强海洋管理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海洋事业全面走向依法治海、面向世界和发展经济的轨道。
目前,我国与12个内陆邻国基本厘清了国土边界,而与8个海上邻国几乎都存在国土划界之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以说主要是针对海洋的,要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要统筹维稳和维权两个大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统一,维护海洋权益和提升综合国力相匹配,必须科学立法、完善法制。
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我国亟须制定海洋基本法、反海盗法,修改完善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严格执法是贯彻实施法律的坚强保障。首先,要坚持“依法治海、以法管海”。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于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其次,要继续推进海洋渔业领域的综合执法。综合协调从陆地至海洋的各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地方政府,以便从根本上、源头上坚决打击破坏海洋生态、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中国海警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刑事处罚。渔业、环保等执法领域多采用罚款、没收渔获物、渔具和渔船等行政执法方式,威慑力弱于刑事处罚。因此,对于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格适用刑事处罚严厉打击,维护海洋权益。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严格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二是不断完善海洋督察制度,三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二、探索公益诉讼,完善诉讼管辖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通过试点总结海洋公益诉讼经验,为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在顶层设计方面提供选择方案。
(一)积极探索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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