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冶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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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ianzhu_123 2024-5-25 21: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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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执行。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

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1)“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

“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

(2)“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

图4-1 地坪区域示意图

2.判定情形:

(1)炼钢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

炼钢连铸的铸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点时的外壁不视为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上钢跨渣盘)

图4-2 正下方地坪区域示意图

(2)炼钢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纵向两端方向)。

图4-3 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示意图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筑的墙体;“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出入门、观察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本情形不针对炉前平台两侧端头设置的人员行走通廊的出入口,也不包括转炉炉前平台设置的摇炉操作工棚、摇炉操作台)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注: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包括正对连铸跨和面向钢水罐行走路线两个方向。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注:“安全防护要求”是指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的罐体外壁(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一侧),与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间距大于等于15米;钢水罐热修工位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还需设置高度大于等于2米,宽度超出热修操作工位1米以上的实体墙;实体墙与吊运工艺极限边界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3米。

图4-4 钢水罐冷(热)修工位和铁水罐冷修工位示意图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2.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

(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井)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

注:回转溜槽设置要求包括溜槽本体使用钢板焊接,内部使用耐火砖或者耐火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钢水罐上方,另一端应在不影响中间罐车正常行走情况下尽量靠近中间罐车本体一侧,且端头封闭;维护要求包括内部无堵塞、无积水。连铸机设置单侧漏钢回转溜槽即可。

(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4)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槽、坑)。

注:钢锭浇注坑不得作为事故坑。

(5)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铸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钢水罐满罐容量。

2.除外情形:

(1)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未设置漏钢回转溜槽。

(2)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其事故钢水罐设置在连铸平台下方的车间内零米地面。

(四)转炉、LF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转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3号炉氧枪氧气压力(≤0.6)Mpa,自动提枪。4号炉氧枪氧气压力(≤0.6)Mpa,自动提枪。)、冷却水进水流量(3号炉氧枪冷却水进水流量(150m³/h),自动提枪。4号炉氧枪冷却水进水流量(≤100m³/h),自动提枪。)、出水温度(3号炉氧枪冷却水出水温度(≥50℃),自动提枪。4号炉氧枪冷却水出水温度(≥50℃),自动提枪。)、进出水流量差联锁(3号炉氧枪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15m³/h),自动提枪。4号炉氧枪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15m³/h),自动提枪。);水冷副枪自动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炉体倾动未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2)LF炉的水冷炉盖,未设置出水温度(老精炼炉盖出水温度(≥50)℃,断电提电极。新精炼炉盖出水温度(≥50)℃,断电提电极。)与进出水流量差(老精炼炉盖进出水流量差(≥20)m³/h,断电提电极,钢包车禁行、关闭氩气。新精炼炉盖进出水流量差(≥20)m³/h,断电提电极,钢包车禁行、关闭氩气。)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联锁。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VOD、CAS-OB、IR-UT、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2.除外情形: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解读】

1.说明:

“设备设计压力值”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炉顶放散阀联锁自动放散的最大压力值。

2.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设计值。

(2)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3)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4)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

3.除外情形:

单座高炉的炉顶放散阀数量大于等于3个,生产期间至少有2个炉顶放散阀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解读】

1.说明: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是指转炉、连铸、煤气除尘器。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烘烤器、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

2.判定情形: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注:本项不适用厂区煤气输配管道旁侧设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在本项明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3.除外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内部设置的无其他出入口、窗户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判定情形(1)明确的设施现场采取无人值守操作时,无人值守区域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24小时有人值守操作室内的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隔断装置”是指配置在煤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煤气,具有可靠保持煤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统称。具有此功能的装置,可以是独立式或者组合式的。独立式隔断装置包括全封闭式眼镜阀、阀腔注水型双闸板切断阀、阀腔注水型NK阀;组合式隔断装置由蝶阀、闸阀、球阀等切断装置和眼镜阀、盲板、U/V型水封等共同组成。

2.判定情形:

(1)除尘器、烘烤器等煤气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注: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应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转炉煤气净化系统涉及的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冷却器、喷淋塔、洗涤塔、环缝清洗塔、文氏管、脱水器的进出口煤气管道,按工艺特性不设隔断装置。

(2)进入车间前的入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3.除外情形:

(1)转炉煤气净化系统负压工况的电除尘器进出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2)直径小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未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解读】

1.说明:

(1)“水封式排水器”,是指利用水柱高度克服煤气压力,将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积水等通过溢流方式自动排出的装置。根据排水器本体结构不同分为立式水封式排水器、卧式水封式排水器。

(2)“最高封堵煤气压力”,是指水封式排水器自身结构决定的能够封住管道中煤气的最高压力,一般用kPa(国际单位)表示,也可用mmH2O(水柱高度)表示。

2.判定情形: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4)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3.除外情形:

(1)煤气柜柜底、柜体和转炉煤气柜后电除尘器底部的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煤气抽气机进出口管道隔断装置两侧的正负压工况排液管共用水封井(罐)。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解读】

1.说明: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2.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所有冶金企业,前面八项判定情形涉及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比如炼钢炉的水冷元件,高炉炉顶工作压力、煤气区域的一氧化碳等监测设施,也包括炉体倾动、炉顶放散阀、电极提升和断电,氧枪提升和停止供氧等联锁事项,如果由于企业,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这些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这4种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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