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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郭华,一位在建筑行业从业三十多年的成本合约管理者。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工程合同有效,但验收不合格,工程款结算和竣工问题如何解决
在正常的结算过程中,施工合同有效,过程中无论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方钉导航均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质保义务。 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承包人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承包人坚持索要工程款的,要如何认定该种情况呢?
有这么一个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
从“友好合作”到“反目成仇”
◆案方钉导航例背景
2011年12月25日,K建设公司(建设单位)与T总包公司(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T公司承包×××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造项目(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项目),项方钉导航目围墙、道路、办公楼、宿舍楼、专家楼及生活区公用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2月10日,竣工日期:2012年9月30日,共230日历天;
✔主要商务条款
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21方钉导航54万元。
付款方式:T公司垫资到产值800万元之后,由发包人一次性返还该垫资款。剩余工程款按月进度进行支付,支付比例是已完工程造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在方钉导航一年保修期满后5日内全部付清。
◆合作过程纠纷
2011年11月及2012年2月,T公司分别向K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215万元。
2012年5月11日,建设单位K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T公司组织各方人员方钉导航参加,共同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约定,为保证工程正常有序推进,约定在2012年8月22日前,K公司向T公司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后K公司向T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
2012年4月10日,T公司西宁分方钉导航公司与自然人何某签订《开发区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至2012年下半年,K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T公司违反双方的协议书约定,将工程转包他人,拖延工期导致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同时因非法转包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方钉导航给K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K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判令T公司承担未按时竣工的违约金以及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计1000万元; ✔案件诉讼费由T公司承担。
◆质量及造价鉴定情况
☞质量鉴定报方钉导航告
2012年11月12日、2013年1月17日,K公司和T公司分别向法院提出工程质量、已完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申请。
2013年7月,专业机构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方钉导航工程,上部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工程质量问题;室外厂区道路、围墙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
2014年3月18日,又进一步出具了质量整改的意见书:后浇带,地基基础,地沟墙体砌筑,部分梁板结构裂缝,梁板主筋保护方钉导航层,涉及外观的施工质量等问题,需要拆除后进行大面积返工或进行维修整改。
☞造价鉴定报告
2013年9月5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的《工程量鉴定报告》:
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10335405.77方钉导航元,按合同约定整体下浮1.54%后,工程总造价为10181095.83元。
撕扯拉锯之战
至此,从“友好合作”到“反目成仇”也就一步之遥。
进入到诉讼阶段之后,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
◆协议书是否可以解除
K公司方钉导航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第38.1条约定“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劳务与专项工程,如发生按违约追究承包人的责任”。第40.3条约定:“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方钉导航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建设部在《资质规定》中明确,承接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而本项目签订的劳务分包人何某为无资质的自方钉导航然人,不能承揽劳务作业,故其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K公司主张解除协议书,应予支持。
◆关于1000万元违约金的认定
K公司因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要求T公方钉导航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
从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来看,质量问题比较严重。过程中K公司申请对维修及拆改费用的具体金额进行鉴定,但未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1000万元,缺乏鉴定机构做出的依据方钉导航及支撑,无法给予支持。
但该诉求K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T公司诉求的剩余工程款是否可以支付
对于最终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双方公司无异议。K公司应付T公司工程款10181095.83元,扣除已付的120万元,方钉导航欠付8981095.83元,正常情况应予支付。
但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最终是需要拆除、还是重新修复以满足竣工验收合格的要求,这些问题都未有最终的定论。
所以需要待上述问题解决确定后,另循诉讼方钉导航或者其他途径解决T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给付金额多少的问题。
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剩余工程款的支付。
相关知识解读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概念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方钉导航付使用。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 同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方钉导航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经上述四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建筑物可交付业方钉导航主并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是针对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备竣工验收
消防验收之前为独立验收,现并入了竣工综合验收范围之内。消防验收原则上与工程设计、施工等建筑质量问题无关,只是对建筑物就防火救火设备的检查,确方钉导航
☞需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方钉导航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质量验收不合格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方钉导航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因此,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问题,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
✔承担无偿的返修义务 《民方钉导航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承包方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方钉导航建,直到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 因验收不合格导致的工期逾期问题属于根本性违约的情况,承包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因逾期竣工验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
✔竣工验收和竣工方钉导航结算的问题
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前者是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这决定着发包人是否有义务支付工程款;后者是工程款的确认问题,确认发包人应当支付的金额。
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就会影响发包方按期接受和使用建筑物,会产方钉导航生经济损失的不利影响。
◆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例中,T公司与K公司已提前解除合同关系,故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但在一般的工程验收不合格问题中,工期竣工时间受到延误情况引起违约责任是普遍存在的。
比较常方钉导航见的工期延误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况:
✔因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因施方钉导航工工程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我是郭华,感谢你的阅读和聆听,很开心能陪伴大家一起方钉导航学习和进步,本次的分享完毕。
本文案例摘自:朱树英主编的《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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