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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模板拆除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
重模板的顺序,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4.5.2当混凝士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
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十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4.53当混凝士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时,方可拆除侧模。
4.5.4 多个楼层间连续支模的底层支架拆除时间,应根据连续支模的楼层间荷载
分配和混凝士强度的增长情况确定。
4.5.5快拆支架体系的支架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拆模时应保留立杆并顶托支
承楼板,拆模时的混凝十强度可取构件跨度为2m按本规范第452条的规定确
定。
4.56对于后张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支架
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457拆下的模板及支架杆件不得抛扔,应分散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及时清运。
4.5.8模板拆除后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对变形和损伤部位应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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