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zheng_123 2024-5-24 0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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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策正文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关于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市〔2020〕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要求,我司组织起草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联系电话:010-58933790  58933530(传真)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电子邮箱:luwh@mohurd.gov.cn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附件:2.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内容如下: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完善配套制度,我们组织起草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兼顾了不同阶段、不同方式的咨询服务及费用计取等需求。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期限、费用等,集中约定了协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对咨询服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约定,包括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成果、服务费用和支付、违约责任等;专用合同条件可对相应通用条件中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和支付、进度计划以及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等。

  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二、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人与咨询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示范文本》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并且以附件1[服务范围]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由于正文内容过多,如想了解word版本《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请添加微信号18248780301索取,添加好友是请注明索取全文,谢谢合作,或自行前往官网下载。

END

近期新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新趋势:“全过程法律+造价”,大家有了解的吗?它是基于什么模式下提出的呢?第26期总师班邀您一起来学习关于“全过程法律+造价”模式下的工程咨询新趋势!

为加强造价、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企业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才梯队建设,提高企业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能力,将于9月初在南京举办第26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总师班,本期特邀贯穿整个全咨服务中各关键阶段的行业专家,为各企业解决实际项目中的各种疑难杂症,本次学习本次学习内容涵盖6大模块:

师资阵容与教学提纲

全过程工程咨询导论与现实进路

内容提纲

一、中国项目管理模式演进※ 1.1、世界项目采购模式的发展主线;※ 1.2、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演变;二、基于1+N+X模型的全咨2.0三、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标准全咨)※ 3.1、基于1+N+X模型的全咨取费问题;    ※ 3.1.1、项目管理费计取原则;    ※ 3.1.2、各专项服务费计取原则;    ※ 3.1.3、统筹管理费计取原则;※ 3.2、全过程工程咨询——调整系数;四、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五、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六大模块※ 5.1、项目管理模块;※ 5.2、可勘设管理模块;※ 5.3、招标采购模块;※ 5.4、施工管理模块;※ 5.5、竣工管理模块;※ 5.6、投资管控模块;

师资阵容与教学提纲

《卓越造价企业练就之路》

内容提纲

一、行业里正在发生的事;

1、我们的客户—房企,有什么变化;

2、房企成本管理的发展;

3、成本管理现行套路;

4、新技术革命;

二、造价企业整体提升计划;

1、对标:国际QS企业核心优势-企业管理形成;

2、知识管理- - 投控关键节点- - 作业规范;

3、数据资产-应用场景;

4、QS企业组织架构-以利比为例;

5、全面提升计划;

三、如何从平凡迈向卓越?从专业功力到沟通技巧,从心态到习惯;

1、地产行业里,最近发生了啥;

2、岗位效能之VE分析;

3、理念分享;

4、从优秀到卓越,你还差几步;

5、验证设计指标;

6、由“算”到“控”:造价(指标)对标;

7、由“算” 到“控”:变更签证、结算审价;

8、设计管理类典型案例;

师资阵容与教学提纲

王伟庆

总师班特聘讲师

利比有限公司董事

造价咨询行业资深专家

二十五年国际QS咨询服务顾问

英国皇家特许工料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兼考官

授课时间:9月5日

《基于国际 QS 模式的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

内容提纲

一、我国传统造价控制方法分析;

※ 1.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历史变革;※ 1.2、我国当前的传统造价控制方法;二、国际QS造价控制模式简介;※ 2.1、国际传统模式(DBB)的组织架构—建造师负责制;※ 2.2、国际传统模式(DBB)的组织架构—项目经理负责制;三、基于国际QS模式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3.1、设计阶段;※ 3.2、招标阶段;※ 3.3、施工阶段;※ 3.4、解释阶段;《国际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分析及借鉴》内容提纲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历史变革;二、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2.1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承包模式;※ 2.2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 2.3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承包模式-最新政策;※ 2.3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承包模式-案例;三、国际工程建设管理 / 发承包模式;※ 3.1 国际传统模式(DBB);※ 3.2 设计及施工一体化模式(DB、EPC);※ 3.3 管理承包模式(Management Contract,MC模式);※ 3.4 建设管理模式(CM模式);※ 3.5 建设管理+总承包商模式(CM+GC模式);※ 3.6 各类项目管理模式比较及讨论;四、我国工程咨询企业可能的业务转型;※ 4.1 我国工程咨询企业可能的业务转型;※ 4.2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承包模式;

师资阵容与教学提纲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法律运用》

内容提纲

一、提高对工程法律重要性的认识;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筑工程相关法律依据;

二、认清业主单位的不利法律地位;

三、掌握正确的工程法律适用方法;

1、本诉部分;

2、反诉部分;

3、司法三段论;

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四、重点关注造价法律相结合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 ) 369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3、施工图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清单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从招标投标阶段开始加强重视;

1、《招标投标法》;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业主签订合同时应把握的原则;

1、江苏《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

七、重视合同具体条款的法律效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学会准确理解法律和合同条款;

1、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令)

2、国家标准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合同约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九、加强履约过程的证据资料管理;

十、注重诉讼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师资阵容与教学提纲

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策划内容提纲一、政策解读※ 1.1、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发展;二、实施策划※ 2.1、业主方策划;   ※ 2.1.1、模式和界面;   ※ 2.1.2、招标策划;※ 2.2、模式策划与界面;※ 2.3、招标策划;※ 2.4、咨询方的策划;   ※ 2.4.1、企业层面;   ※ 2.4.2、项目层面;三、总结※ 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策划(业主);

※ 3.2咨询项目策划;※ 3.3咨询企业调整;

师资阵容与教学提纲

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管理实务

内容提纲

一、概述及案例分享;

1、全过程工程咨询之生产关系三要素;

2、项目策划的主要分类;

3、建设项目的成本构成;

4、设计策划案例---某中学项目布局策划;

5、设计策划案例---某产业园公寓布局策划;

6、地下车库层高管理;

7、空调设备选型优化;

8、装配式方案及桩基选型优化;

9、如何在传统业务中寻找全咨业务的机会;

二、设计优化原理及基础

1、设计优化的四个基本问题;

2、项目设计的几个常见误区;

3、为什么要做设计优化?

   3.1、业主方面的因素;

   3.2、用数据说话;

   3.3、项目风险分析;

4、成本管理的有效方法;

5、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方法及优劣对比;

6、设计优化的常用理论—价值工程;

三、设计管理基础术语

1、建筑分类 (按使用功能分类);

2、建筑分类 (按项目规模分类);

3、建筑分类 (按建筑层数分类);

4、建筑分类 (按耐火等级分类);

5、建筑术语;

6、节能术语;

四、设计管理实施流程及要点

1、功能优化的分析工具----矩阵表;

2、功能优化分析工具----鱼骨图;

3、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策划流程及要点;

4、地下车库成本优化要点;

五、实操练习题

1、实操练习之一:人防建设方案优选;

2、实操练习之二:地下室建安成本估算;

3、实操练习之三:建筑外墙成本优化方案;

4、实操练习之四:结构抗浮方案优选计算;

5、实操练习之五:房间灯具数量计算;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新趋势:“全过程法律+造价”;01“全过程法律+造价”的理念

“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即以法律思维贯穿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创新服务模式。其包含以下特点:

第一:宏观上综合服务介入的阶段涵盖了工程项目始终。

第二: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施工、后期运营等咨询服务主体的服务不是各管一段,而是贯穿项目始终,便于项目不同阶段各主体联合协作,提高效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和运营阶段持续提供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和运维等工作的解决方案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法律服务”是指从建设项目准备立项开始,至项目建设结束、后期运营所包含的全部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内容包括:协议起草与管理、谈判、过程中取证、过程结算及纠纷处理、处理签证、索赔事项、处理保险及财税事务及结算谈判,乃至最终争议解决的诉讼仲裁代理等。

工程咨询服务与法律服务相互关联,“全过程法律+造价“以法律服务为龙头,以法律思维贯穿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以诉讼仲裁的证据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提供经得起诉讼检验的造价服务,从而获取可观利润及避免风险。

02“全过程法律+造价”的行业背景

我国现代工程咨询服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此后国家吸取世界先进经验,开始在工程项目中引入招投标、监理、项目管理等新制度,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经过二、三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国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了长足进步,建筑业和工程咨询服务业也有了巨大发展。

但是,目前国内的工程咨询服务基本仍停留在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并没有形成全面的工程管理咨询理念,而国外的工程咨询已日益发展成以工程咨询公司为龙头的项目总承包,为项目立项决策、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支持。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国内沿袭了计划经济下各部门多头管理的体制,例如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由住建部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等资质则由国家发改委管理。此种碎片化的管理现状,虽然加强了各个专项咨询企业的专业性,但也造成各项业务间相互没有衔接,阻碍了工程咨询行业的整体发展。

03国家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2019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04提出“全过程法律+造价”理念初衷

笔者曾在工程行业从事16年的技术管理工作,后因感到工程管控能力遭遇瓶颈而转学工程法律并成为一名建设工程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发承包方因不懂工程法律知识错失利润增长点及/或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笔者曾在太原给山西某施工单位培训时,受邀前往项目现场。巡视中发现主体工程已经竣工,但施工场地并未完成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而承包人完全没意识到“三通一平”是发包人的法定/约定义务。例如住建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2.4条载明发包人有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未履行该义务,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但承包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潜在“商机”。

05“全过程法律+造价”必要性

第一,项目运行中需要同步解决由工程咨询完成的技术、经济问题和由法律服务完成的法律评价问题及争议解决等问题。要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必然要处理大量的法律、合同事项。没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参与,容易造成工程咨询事务违法违规。

第二,全过程法律服务涵盖了项目中方案设计、合约管理、过程中取证、过程中纠纷处理、造价核算、财税处理、审计结算、仲裁与诉讼等多项内容,对项目各阶段工程咨询方案均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全过程法律服务能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起到及时维权、固定证据等作用,帮助依法依约进行签证与索赔,保证受托人及时行权,避免权利失效。全过程法律服务与过程控制、过程结算及过程中纠纷解决相配套,保障工程项目及工程咨询服务的顺利推进。

第三,全过程法律服务能及时疏解承发包双方的分歧与矛盾,避免整个项目过程失控造成最终双方彻底对立,进而培育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承发包关系。因为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过程中合法、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导致双方合作的最终破裂。“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可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及时弥合承发包、设计、施工、采购等各方矛盾冲突的依法保障。

06“全过程法律+造价”现实意义

在造价咨询领域中,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强度普遍较高,但人均收入却普遍较低。关键原因在于没有将法律服务和工程咨询加以资源整合,没有意识到“法律+造价咨询服务”的重要性和利润增长点。“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有利于优质专业法律服务与优质工程咨询资源的整合;通过专业工程律师的指导,造价工程师在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合同的签约和履约、全过程索赔和结算中可以做到有效、主动规避风险;通过造价工程师的解读,专业工程律师可以更加准备地理解合同计价、调价条款,知悉建设行业的惯例,更好地处理法律问题。

07“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的意义: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全过程法律+造价”的模式可以切实提升对项目各阶段造价的控制能力和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降低客户选购服务的成本和时间。促使企业完善组织模式,推进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

二、从市场角度出发,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能够及时化解建设企业各方纠纷和矛盾,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三、在政策角度,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能切减轻各监管部门的监督压力,有助于各项政策的推进和开展。

四、以咨询机构和法律服务角度而言,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的开展,使咨询机构和律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各自的服务能力水平,拓宽业务领域,形成正向反馈机制,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培育一批能够“走出去”的工程咨询企业,为一带一路海外工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08“全过程法律+造价”如何贯彻实施

法律服务机构与工程咨询企业的跨界整合目前,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设有企业资质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承接咨询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因此,为满足资质要求,工程咨询企业可通过联合体投标、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咨询服务。

相应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可吸纳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人员组成“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团队,形成全新的服务模式。不过,根据住建部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必须受聘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才能完成注册,故独立受聘于法律服务机构的工程咨询人员可能很难完成执业注册。因此,法律服务机构亦可与咨询企业形成联合经营的伙伴关系,从而化解执业注册壁垒。

09“全过程法律+造价”人才队伍建设

一位优秀的“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人员,必须是精熟法律、熟悉造价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还应具备团队协作沟通能力、商务谈判技巧、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软件应用等其他综合软实力。建议定期邀请工程咨询领域、法律服务领域、司法审判领域一线领军人物传授相关实务经验。

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团队建设上,建议发挥工程专业律师的优势,优先吸纳具有工程专业背景人员加入律师队伍,组建专业化“全过程法律+造价“团队。

建议工程咨询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加深业务交流,改变传统以造价咨询为核心的咨询模式,开展以专业律师、专业团队为核心的创新服务合作模式,例如发展长期合作模式、单独项目派员驻点模式等合作模式。

10“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内容

为项目决策阶段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服务。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涉及内容繁多,不仅涵盖投资成本收益分析,还包括政策法规合规性分析以及保险财税等事宜。“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协助确定项目投融资的利益最优路径,并预先提示相关风险。也能为项目实施阶段提供自工程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结算、诉讼或仲裁等全过程的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工程招标、施工索赔和结算、项目管理、文档管理、法律服务等全过程。

11“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要点

实施“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相互配合,以诉讼证据标准编制合法效的索赔报告,将停窝工损失落实到数额、责任主体、关联性,确定的人工数量、机械数量、具体天数。

第二,“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可贯彻于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款的编制、往来函件的磋商过程,将“双方磋商”的过程转化为法律上的“达成一致”。

第三,全过程法律服务应辅助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投标文件、竣工结算书,确定恰当的计价和结算依据,避免在诉讼仲裁中被认定为不利证据。

课程报名电话联系方式:

童老师:17625938618

唐老师:17302560779

朱老师:1321212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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