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最优实践(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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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uili_123 2024-5-24 02: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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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最优实践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中由工程咨询人(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过程。

2、本最优实践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纲及附录(另行提供)组成,具体内容可由合同双方依据项目需求进行选择及补充。

3、本最优实践中定义的专项咨询服务,包括投融资咨询、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造价等传统意义上的专项咨询服务,也包括绿色建筑、BIM、大数据、物联网、运维咨询等各种专项咨询服务。专项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专项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项咨询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补充,无示范文本的另行约定。

各专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应当在本合同中列出并包含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总价中。

4、本最优实践使用时应当注意:

(1)合同双方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删减或补充。

(2)本最优实践会根据合同使用情况的反馈定期更新。

(3)本最优实践基于全咨联合体牵头方承担全咨统筹管理责任。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 托 人(全称):

受 托 人(全称):此处为联合体牵头方及联合体各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按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XX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1.2建设地点:

1.3项目主要内容及规模:可以等其它委托事项明确后进一步明确。

1.4项目投资额:可以等其它委托事项明确后进一步明确。

1.5 资金来源

2.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咨询范围约定

3.1总体范围

列明根据委托人需求委托的各项咨询服务内容的名称。应注意明确项目启动与收尾边界,例如:项目至项目竣工或。

3.2前提条件

列明咨询项目启动的前提条件,注意约定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用于启动咨询项目的文件名称、质量标准及时间等。

前提条件也包括其它由委托人提供的用于保障项目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体目标

5.咨询服务阶段与主要内容

5.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这里描述的是联合体牵头方进行的统筹管理工作。详细内容参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纲。

5.2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根据委托人的招标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选填)

投资机会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概念设计、设计估算、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咨询。

5.3工程建设咨询服务(根据委托人的招标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选填)

招标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及其它专项咨询。

5.4 运营维护咨询服务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填写。

5.5 其它专项咨询服务

机电咨询、绿建咨询、BIM咨询、大数据等。

咨询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款约定和相关专项咨询服务合同。

6.合同文本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补充协议(如果有)

(5)专用条款及其附录

(6)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及其附录

(7)通用条款

(8)其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双方确认的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咨询项目负责人

7.1总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及编号:。

7.2各专项咨询服务负责人

本合同范围内的各专项咨询服务需约定专项咨询负责人。

XX专项咨询服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及编号:。

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及专项咨询负责人要求详见各省市具体规定。

8.酬金

8.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

8.2总价包括: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额或费率(%):。

按照统筹管理费计取,取费比例和取费方式详见各省市具体规定。(暂无标准双方自行商定)。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酬金额或费率(%):。

()工程勘察设计酬金额或费率(%):。

()编制概算报告酬金额或费率(%):。

()其它专项咨询酬金额或费率(%):。

。。。。。。。。

此处按实际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列项和取费,国家现行有相关专项咨询收费标准或计费方法的参照相关标准或方法执行。

8.3 收费计算依据:

8.4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本合同服务范围外的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服务期限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其它专项咨询服务期限根据委托人实际需求另行约定。

10.双方承诺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全部工作内容。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

11、合同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各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联合体牵头方及各成员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专业含义:

1.1.1 “项目”是指委托人拟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3 “受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

1.1.5 “联合体”是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各咨询方法人机构组成的咨询合作体。

1.1.6 “联合体其他成员”指联合体中除牵头方以外的其他成员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7 “其他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非本合同范围内的其它合同当事人(例如运营管理方、融资合作方、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承包方、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8 “其他相关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各方。(例如政府审批部门、行业协会等)

1.1.9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10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委托人另行委托受托人的工作及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服务或增加服务。

1.1.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咨询机构。

1.1.12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专项咨询负责人”指受托人为本项目委派的、符合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

1.1.13 “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报酬金额。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报酬金额。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报酬金额。

1.1.16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7 “天”是指日历天。

1.1.18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日历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9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补充协议(如果有)

(5)专用条款及其附录

(6)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及其附录

(7)通用条款

(8)其它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2.1委托人权利

2.1.1委托人有权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案、投资、设计使用功能、运维方案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确定相关设备材料价格区间和审批工程相关合同、支付和设计变更签证等。

2.1.2 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工程相关情况和随时检查受托人工作并对其审查监督。

2.1.3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受托人调换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项负责人及要求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2.1.4委托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受托人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2.1.5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2.1.6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档,并对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档有查阅权。

2.1.7委托人有权对项目提出建议和变更,但应承担超出本合同范围的费用。

2.1.8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发出暂停通知,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非受托人过错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其它。。。。。。。。。

2.2委托人义务

2.2.1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批准文件、需求文件和技术资料及其它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2.2.2委托人应当书面明确委托人代表及受托人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并告知各方。管理范围和权限作为合同附件。

2.2.3委托人应当及时审批、确认相关的往来文件、通知和申请。

2.2.4 委托人应当书面将其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告知受托人。

2.2.5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2.2.6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2.7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及奖励(如果有约定),按时缴纳各项建设审批、报批费用。

其它。。。。。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有助于委托人及时、有效决策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并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

3.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3.1受托人权利

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3.1.1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并协调各参建方工作关系。

3.1.2受托人有权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财务情况。

3.1.3受托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酬金、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如果有)。

3.1.4受托人有权就有益于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事项提出建议。

3.1.5受托人有权对其他参建方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出更换其不称职人员的建议。

其它。。。。。

3.2受托人义务

3.2.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2.2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编制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在得到委托人确认后书面通知各参建方,并作为项目管理及履约的依据;且该制度和流程不得与委托人的相关制度发生冲突。

3.2.3受托人应当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并向委托人报备,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3.2.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服务机构重要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3.2.5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或专项咨询负责人时,应提前按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告知其他参建单位;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人员,应以同等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如造成损失,受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3受托人代表

受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有助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及时、有效沟通和决策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

4.双方履行职责

4.1委托人履行职责

4.1.1审核与答复

4.1.1.1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4.1.1.2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

4.1.2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和奖励(如果有)。

4.1.3组织、配合、参与和监督

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

4.1.4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天通知受托人。

。。。。。。

4.2受托人履行职责

4.2.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4.2.2受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根据投标文件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纲》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4.2.3受托人应当及时就项目相关重要事项向委托人报告,定期更新实施方案并向委托人汇报项目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情况。

4.2.4受托人应当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总负责人签字。

4.2.5受托人应当建立资料和信息的汇集、交换及管理平台。

4.2.6受托人应当按时提交约定的成果文件。

4.2.7受托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对成果文件的解释说明和合理修改等工作。

。。。。。。

5.联合体(此处视项目具体要求来定,本最优实践只提供其中一种通用模式)

5.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牵头方并明确牵头方与各成员工作、责任及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5.2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本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5.3联合体牵头方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管理、组织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6.过程管理及文档

6.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约定管理目标和主要内容。

6.1.1本合同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各专项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管理协调所涉工程事项。

6.1.2各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专项咨询服务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6.1.3各专项咨询服务合同的咨询方应当承诺接受本合同受托人对履约及涉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的管理并遵守相关工作制度。

6.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6.3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受托人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6.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实施。归档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资料归档要求,要求由委托人于工程建设开始前书面提出。

6.5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移交。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7.分包和不得转包

7.1联合体成员不得将其咨询服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7.2联合体成员不得将咨询服务的主要、关键性工作转包给第三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成员也不得将非主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7.3委托人同意联合体成员分包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应向委托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咨询服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咨询服务费用由联合体成员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8.履约保证金

8.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收最后一批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8.2 履约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保险

8.3 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提交。

9.违约责任

9.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1.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9.1.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9.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9.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2.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9.2.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

9.2.3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10.除外责任

10.1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0.2受托人对委托人决策错误(该决策非受托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不承担责任。

10.3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10.4受托人的其他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11.支付

11.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次应付款前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已付款总额、已付款比例等,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酬金种类及其依据。

11.3酬金支付应当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按月支付,专项咨询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

11.4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如果有)、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如果有)及费用。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定义酬金支付节点并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申请后,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及时支付。附加工作的价款应当在双方确认酬金额的次月支付。

11.5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办理。

12.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2.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12.2变更

12.2.1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12.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非受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

12.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指令、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时间、投资、酬金等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12.2.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2.6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2.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做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2.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12.3.3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3.4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按专用条款约定天数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约定的责任。

12.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12.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12.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12.5争议解决

12.5.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12.5.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2.5.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

13.1奖励(如果有)

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13.2守法诚信

受托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从其他参建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13.3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其他参建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的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

13.4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13.5知识产权

13.5.1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5.2受托人为实施咨询服务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5.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5.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并且同时应满足对方的知情权。

13.5.5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酬金中。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解释

1.1.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

1.3.1依据包括: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双方根据项目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具体约定工作依据)包括:

1.3.2委托人要求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3.3项目使用方功能需求文件。

2.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

3.服务开始日期

合同签订后以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日内开始。

4.委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

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

4.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备。

4.1.2更换受托人员的其他情形:。

4.2管理及目标

4.2.1进度管理

4.2.1.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过程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进度控制计划,并报委托人审批,以经委托人审批的总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

本合同进度目标:。

本合同进度里程碑目标: 立项批复 。

概算批复

施工许可

。。。。。。

4.2.1.2受托人有权审核其他参建方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项目目标。

4.2.1.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托人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4.2.1.4工期延期

4.2.1.4.1工期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1)委托人原因

(2)不可抗力

(3)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人批准的工期顺延。

4.2.1.4.2发生工期延期,委托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标准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同时受托人有权就因工期延期对受托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

4.2.1.5工期延误

4.2.1.5.1工期延误包括下列情况;

(1)受托人原因;

(2)其他参建方原因。

4.2.1.5.2发生工期延误,受托人必须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2.2质量管理

4.2.2.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目标,编制相应的质量管理实施计划,并报送委托人认定。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质量管理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4.2.2.2受托人应参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审定会、图纸审查会、设计交底会、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议等,分析、确定各阶段、各环节、各领域成果的质量控制重点。

4.2.2.3受托人在获得委托人授权后,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具有决定权时,有权会同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

4.2.2.4受托人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

4.2.2.5受托人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4.2.3安全、文明管理

4.2.3.1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组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实施计划及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需要报送委托人审核的,应及时报审。

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安全文明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4.2.3.2受托人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现。

4.2.3.3受托人应当督促其他参建方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人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委托人、其他参建方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4.2.4投资管理

4.2.4.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编制相应的投资管理实施计划。受托人负责阶段至阶段的投资管理。

本工程投资管理目标:。工程最终决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金额。

4.2.4.2受托人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人审批。按照委托人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人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投资。

4.2.4.3受托人根据委托内容和阶段负责在前期决策、设计管理、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4.2.4.4受托人负责审核其他参建方合同与建设资金有关的条款。

4.2.5竣工验收

4.2.5.1委托人或受托人根据合同授权范围组织竣工验收,对受托人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委托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受托人的结算、付款及其他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4.2.5.2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4.2.5.3工程竣工结算后个工作日内,如有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应退还受托人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4.2.5.4受托人有权签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即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4.2.5.5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登记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2.6项目运营及维护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补充或删减)

4.2.7项目收尾

4.2.7.1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的合同履约进行事后评价。

4.2.7.2委托人应明确项目收尾标志为:,以此作为合同全部款项付款依据。

4.2.7.3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提交相关过程文件,过程文件可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中另行约定。

4.2.8突发事件处理

受托人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4.2.9资金拨付管理

4.2.9.1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交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委托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于日内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批复,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修正,并于批复后日内,递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2.9.2受托人于其他参建方提交付款凭证后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递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审批后进行支付。

4.2.9.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委托人或第三方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4.2.10变更与索赔管理

4.2.10.1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在委托人授权下可进行变更的范围约定为:。

4.2.10.2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受托人调查核实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

4.2.10.3受托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优化变更,使委托人节约了工程项目投资,委托人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如果有)

4.2.10.4合同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5.违约责任

5.1委托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5.2受托人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除通用条款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外,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任务的其他情况包括:

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6.酬金支付

6.1支付货币

币种为:,汇率为:。

6.2支付酬金

6.2.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6.2.2委托人按合同要求中约定的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专项咨询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时,按约定支付。

6.2.3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服务、其他附加工作和奖励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7.争议解决

7.1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7.2.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7.2.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可增加工程保险的内容

9.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受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10.知识产权

10.1.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0.1.2关于受托人为实施服务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受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0.1.3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0.1.4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 专项咨询服务条款

专项咨询服务条款参照联合体成员各自所属专业的合同范本和技术质量标准、行业规定或要求来编制(去除本合同已约定内容)。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

按项目编制,此处仅举例。

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附件2: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3: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4: 受托人咨询组织架构和关键咨询人员

附件5: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授权矩阵

附件6:报酬和支付

附件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8: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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