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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遇到磕磕碰碰的事情
再所难免,
但发生矛盾纠纷时
应该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千万不能逞一时之气,
冲动做出后悔莫及的事情。 
近日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3日晚上午,国网上杭县供电有限公司在上杭县临城镇城南村进行电力施工。期间,被告人柯某某以架设的电线杆会影响其家风水为由阻拦施工队施工。上杭县公安局民警徐某某、协警游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柯某某暴力阻拦民警执行公务,用拳头击打徐某某左脸部,致徐某某软组织损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可能有些人觉得妨害公务,
“和我有啥关系?”
“我又不会妨害公务”,
“离我还远得很”,
但有时候你认为的一个“无所谓”的举动,
很有可能就是妨害公务;
有时候你认为只是冲动冲昏了头脑,
但却不知道后果会如此的严重。
就像上述案例一样,
因冲动吃了苦果,何苦?
到底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闽西新闻网 南宁铁路公安
编辑 黄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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