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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3—2024年度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巴发改价费发〔2023〕743号
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向自治区发改委上报《关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中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为保障巴彦淖尔市采暖季高峰用气安全和城镇燃气企业正常经营和非居民燃气用气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23—2024年度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将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浮部分全额疏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对通过巴彦淖尔市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调整后价格为每立方米3.553元。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二、对价格已经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成本,其他相关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
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四、相关燃气企业做好天然气临时调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检查和巡查工作,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文件执行期间,上游供气企业如调整价格政策,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
来源: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贺诗宇 校对:乔鸿 审核:田昌
监审:张呈宇
终审:常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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