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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整理水运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仅供参考,不定时更新中。
第一篇 综合类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2《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93)
3《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220—98)
4《海港水文规范》(JTJ213—98)
5《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
6《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
7《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98)
8《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9《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一9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3.2.15条
3.2.15.2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第5.4.11条
5.4.11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按设计低水位时保证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要求确定。对通航水深保证要求更高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工作船码头,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从当地理论最低潮免起算。
第5.6.1条
5.6.1.2危险品码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的区域。
5.6.1.10危险品码头、危险品堆场及储罐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
5.6.1.11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5.6.1.1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6.1.18甲、乙类危险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6.1.19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危险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第5.6.3条
5.6.3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1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5.6.3的规定。
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m)表5.6.3
危险性类别
码头类型
甲、乙类
丙类
客运码头
300
其他货种码头
150
50(150)
注:1船舶净间距系指危险品泊位与相邻其他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2括号中的数值为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
3500吨级以下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船舶净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4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需减小安全距离时,必须经论证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6.3.2装卸甲、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rn。安全距离应为停泊水域边线至锚地水域边线之间的距离。
第5.6.4条
5.6.4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5.6.4.1两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5.6.4规定的数值。
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表5.6.4
设计船长L(m)
L≤110
110<L≤150
150<L≤182
182<L≤235
L>235
船舶净间距(m)
25
35
40
50
55
注:①船舶净间距系指相邻危险品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第5.6.6条
5.6.6.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远离人口密集的区域,安全距离应由安全评估确定。液化天然气码头不宜布置在敏感区域的全年常风向的上风侧。
5.6.6.2液化天然气码头操作工作平台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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