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民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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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uili_123 2024-8-28 23: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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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了《民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小编看了最新发布的《办法》内容,主要是将原《办法》中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表述做了更改,比如“废标”改为“否决投标”,公示期由“5个工作日”改为“3天”等条款,增加了关于招投标流程的具体要求、鼓励电子招投标,此外还根据最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取消了代理机构资格的说法,增加了对代理机构、投标人信用审查。《办法》还明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公示期等期限的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详细差异如下表:

修订文件与原文件对比表(差异部分)

(黑色加粗部分为新增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红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序号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修订)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规定,以及《关于调整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任务和内设机构的批复》(民航函【2007】672号)意见,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4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 机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5

(四) 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四)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询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五)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6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

第六条质监总站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 (四)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五)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受民航局的委托,承办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的抽取,专家库的维护,以及组织北京地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等工作。

8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质监总站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9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受理并备案审核辖区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四)认定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地方交易市场),与地方交易市场制定工作方案,约定业务流程,明确有关责任义务; (五)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告,对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副本进行备案;(六)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三)受理并备案审核辖区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告;(六)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

第七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1

第八条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12

第二章 招标

13

第九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14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15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16

第九条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17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8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19

第十四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的要求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采用“标准文件”的应说明理由。

20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地方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地方交易市场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且具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接受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进入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管理局要与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做好监管衔接工作。

21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见附表一);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二)《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招标方案备案表》(见附表一);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废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22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如有异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无异议,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如有异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无异议,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招标方案备案表》上盖章备案。备案表上“给定备案记录编号” 为该招标项目的代号。其格式样例为“民航华东招标备字【2008】16号”,其中,“华东”表示受理管理局,“2008”表示受理年份,“16”表示受理顺序号。

23

第十八条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五条 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执行。

24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25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26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27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28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9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有关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备案单位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0

第二十五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进行招标。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审核。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31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2

第三章 投标

33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具有关联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超过两个。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34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35

第三十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

36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7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38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39

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项目可以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驻场服务单位)提供驻场服务,负责有关进入地方交易市场开标评标活动的协调、对接、日常管理和其他服务保障。

40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1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省部级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专家参与评审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42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职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43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二,其中专家报到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24小时),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44

第三十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后,应当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将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提前2个工作日一并至质监总站。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文件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申请表上盖章并与招标方案备案表一起提前2个工作日传真至质监总站。

45

第四十条质监总站收到专家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后,利用专家抽取系统随机盲抽评标专家,系统自动短信通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和应急请假电话等信息。通知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44小时。 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中应当操作规范,所有评标项目及专家信息均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质监总站收到专家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后利用专用软件随机产生所需评标专家,并通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和联系人。通知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36小时。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中应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抽取与通知过程应操作规范,记录真实,对外保密。所有评标项目及专家信息均须保密。

46

第四十一条在评标前 30 分钟,由抽取系统将评标专家信息发送至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有关驻场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关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

47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应当自行安排参加评标活动的交通食宿,在指定时间到达评标场所。交通和食宿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类执行。

48

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无法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当拨打 24 小时应急请假电话进行请假。

49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报到后,评标专家凭身份证、招标人代表凭介绍信和身份证进入封闭评标区域,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与评标无关的人员进行接触。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报到后,招标人应对其实行封闭管理,评标专家与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与评标无关人员进行接触。

50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地方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

51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52

第三十一条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与通知过程中应随时核对并记录专家信息,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民航局机场司,并按民航局机场司要求将专家变动信息录入专家抽取软件数据库:1.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2.一年内累积6次被抽取但均不能参与评标工作的;3.主动表示不愿担任评标专家工作的;4.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工作的情形。

53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任何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4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5

第四十九条资格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评标规定执行。

56

第五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7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恶意抬高报价,招标人应事先研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投标项目按废标处理。

58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民航地区管理局应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发现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者,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报告民航局监督部门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部门。项目法人的监察部门应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掌握的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局监督部门。

59

第五十四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60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61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2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情况属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进行改正,并对评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评标报告存在的问题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3

第四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没有质疑或质疑不成立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64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评标报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见附表三)和中标通知书(见附表四)。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评标报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见附表三)和中标通知书(正本与副本,见附表四、五)。

65

第五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且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予以备案,并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对受理了投诉人投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结果备案表》上盖章予以备案,并在中标通知书副本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66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7

第六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68

第四十六条资格预审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69

第四十八条北京地区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工作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70

第四十九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时应在两日内告知质监总站。质监总站在得到通知两日内将准备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项目报交易中心进行预登记。

71

第五十条质监总站收到北京地区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时,应与交易中心进行联系确定具体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分别通知专家和招标联系人。

72

第五十一条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的相关各方应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备案并交纳相应费用。

73

第五十二条在交易中心继续奶瓶标的项目评标过程按交易中心监管程序进行监管,并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示。

7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75

第六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其授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可以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76

第六十二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做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对违法的评标、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77

第六十三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四十七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应按国家对工程档案的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78

第五十四条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79

第五十五条对于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号)办理。

80

第五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81

第五十七条飞行区内的涵隧工程、消防工程,以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集成工程、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使用民航政府资金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民航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2

第六章 附则

83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84

第六十五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当符合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85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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