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法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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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uili_123 2024-10-24 1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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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合同范本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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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总包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分包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在承认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而非主从合同的共识下,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有效性不具有必然关系,应当结合个案案情对分包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建纬律师公众号近期曾发表题为《总承包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基于法院相关判例的法律分析》的文章。

3.EPC总承包合同

文章在梳理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认为分包合同的履行无法独立于总包合同,并结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54条),从总承包商承揽权的合法性角度,得出总包合同无效,应当判定分包合同无效的结论笔者认为文中分析从法律逻辑上并不妥当,且大多数情况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极其不好的。

4.总承包合同英文

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说明案例检索结果的分析从文中所列案例检索的结果来看,法院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有不同的判决结论这首先说明总包合同无效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个案均是基于不同的事实,且具体案情差异很大。

5.总承包合同

所列案例中有2例法院认定总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分包合同效力,7例除了总包合同无效外,主要还存在其他导致分包合同无效的事实,如分包合同下的挂靠、违法分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仅有4例中总包合同无效是法院认定分包合同无效的唯一理

6.总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由主要理由总包合同无效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将造成权利行使的困境在看到这篇文章后,笔者试图从中国建设工程法律实践中找出不适宜因此认定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限于笔者水平,未能找到合理的例证但是在国际工程实践中,特别是英美法系下,可能会存在业主的介入权(Step-in Rights)。

7.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如果必然判定分包合同无效,介入权将无从行使介入权的目的是在发生介入事件(Step-in Events)后,如合同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承包商破产、合同因承包商行为无效等,业主可以顺利介入承包商所签的下游分包合同和供货合同,从而保证项目能够得以继续进行。

8.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可以不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该权利可能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第一,通过总包合同中一个独立且具有可分性的条款,约定业主的介入权,且承包商应当在下游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商、供货商在条件成就时有义务接受业主的介入来当然此类条款通常会声明它的可分性,不会因为总包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be released from liability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lause by reason of the unenforceability, invalidity or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for any reason whatsoever)。

9.总承包合同编号在哪个位置

第二,英美法系下因为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分包商并不就分包工程直接对业主负责,即没有总包分包之间对分包工程的连带责任因此有一种安排就是由三方签署附属保证协议,而介入权通常可作为该三方协议的一部分总包合同无效导致分包合同无效,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区别

大型项目下,总承包商的下游分包商数量可能非常庞大,这其中还涉及诸多劳务分包的问题如果总包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分包合同无效的话,将致使一系列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给司法裁判带来的难度和无序可能会远大于合同有效的情形。

甚至,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诉争发生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业主和下游分包商来讲,让合同得以在现有框架下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护下游分包商,有利于保护农民工利益,对业主来说也有利于以最小的成本恢复施工,完成项目。

重谈合同或重新引入分包商给项目重启带来的困难将会很大对于总包合同无效,有些情况下(如挂靠、转包)业主可能没有太大过错,分包商可能更加无辜这就需要上述介入权或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来发挥作用,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这些均需要基于分包合同有效的前提《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仅规定由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责任承担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该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可以看出,本条仅说明了就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性工作,承揽人应当对定做人负责可以看出这一点与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工程责任的连带责任规定有所不同,充分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基础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除上述《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项目本身合法性有瑕疵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形下总包合同无效并不直接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应当以分包合同所涉具体情况来判断合理的分析思路我们都知道有一个非常常用的法律问题分析手段,即三段论。

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种方式,三段论实际上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我们借此来分析题述问题时,试图从大前提层面找出一个总包合同无效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的通用性原则是非常不妥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不得不承认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不应当是法律效力上的必然联系,而应当放在小前提层面,结合个案的案情做出具体判断结语笔者在阅读国外建设工程法律专著的过程中发现,国外建设案件极少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有效性的判断上,关于此的案例也非常之少。

国外案例则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很少通过适用一般性原则判定合同无效,极少判定合同整体无效相反,国内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大量集中在合同有效性判断,以及由此而起的实际施工人及损失赔偿问题。

当然这与国内的法律体系及建筑行业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我们的涉及合同有效性的问题上,应当抑制住希望判定合同无效的冲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如果从诉讼策略的角度试图说服法院判定无效则另当别论编辑: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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