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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必要性分析包括什么内容
方钉百科 
2.建设必要性分析怎么写
本文字数:3345字阅读时间:11分钟编者按环境损害风险的预防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符合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也应当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有所体现在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中,预防性诉讼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确立,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仍然缺乏相应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践中也存在着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断探索,建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需求不容忽视。
3.建设必要性分析
一、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顶层立法缺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4.建设必要性分析报告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在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
5.建设必要性怎么填
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2条也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6.建设必要性评估名词解释
这里的“受到侵害”,从文义解释上,通常理解为已经发生了侵害,难以包含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这表示检察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侵害结果时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换言之,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进一步细化的《检察公益诉讼解释》,。
7.什么是建设必要性评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都限制在以存在侵害结果为前提,其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带有明显的事后救济特点但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事后救济特点显然与环境保护所要求的预防为主理念相冲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8.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案例
预防为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明确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8条与第19条则包含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实施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的被告所应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10.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已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不仅维持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一致性,而且符合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二、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地方先行探索尽管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的到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现实中环境保护的需要,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不缺乏。
首先,表现在地方性立法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被严重侵害风险隐患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遭受严重损害的风险,或者发现其他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大量案件,而且由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保护效果显著,甚至作为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例如2021年最高检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农业农村局没有按照规定在保护区相关地段设立保护标识牌,且由于缺乏宣传,保护区内有饲养者饲养中华蜂的天敌——意大利蜜蜂,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在县农业农村局的相关整改完成后,当地的中华蜜蜂物种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风险得以切实消除。
三、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建立必要性分析(一)环境保护应以预防为主的客观需求我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其第5条奠定了我国环境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即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这是因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基于其自身特点,一旦发生严重损害,其恢复过程往往十分漫长,治理难度与成本也会大大增加,更有甚者,对于濒危动植物而言,一次环境损害的发生,通常意味着永久性的灭绝,巨大的治理成本与损害结果不可逆的可能性同时存在于环境损害的后果中。
由于环境风险的客观存在,因此在时间上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的提前性,在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或尚不严重时,检察机关就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使环境损害在发生或扩大之前就被消除,以达到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效果一旦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环境损害风险,如违法批准排污超标的企业,若此时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旦企业投入生产进行排污,将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
正是传统的损害补偿、事后救济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中对环境风险进行预防的特殊需求,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妥善地解决现实中环境风险进一步转化为环境损害,有必要引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唯一性的现实选择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环境风险的规制上,行政机关是法律规定的监管机关,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上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与实务上的经验,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方面具备相对完备的标准体系,同时,为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应对环境风险,同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必不可少。
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一方面,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尚存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向实施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主体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当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环境风险,产生公共利益受损的重大隐患时,不存在除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能够以司法手段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
如果不允许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容易造成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将发生危害而束手无策或坐等发生后再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没有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因此,有必要先对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鉴于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中损害结果并未实际发生,而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不同主体对可能性大小的判断也或许不同,因此也可能导致滥诉的发生,而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存在利益纠纷,提起公益诉讼也仅是为了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客观公正地决定是否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而不会出现为诉讼而诉讼的滥诉现象,更不会出现为要挟行政机关而进行诉讼问题小结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对传统司法“无损害则无救济”的突破,但又是符合环境保护、预防环境风险的客观情况,现行的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难以在预防环境风险中发挥对环境保护的全面救济目的。
虽然面临顶层法律规定的缺失,但为了适应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的特性,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相应的鼓励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性立法,与相关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是符合环境保护客观规律与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唯一主体地位的现实需要,也应当引起相应的重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顾问单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策划:张嘉军审核:刘 鋆编辑:黄浩哲 李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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